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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15日星期日

郊野公園想都不能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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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報:林超英、石鏡泉 各說各理 郊野公園想都不能想?

林超英:改變用途想法 思想癌細胞
...... 曾經為特首梁振英撰寫環保政綱的林超英,昨在facebook發文慨嘆:「只有錢而沒有生活甚至生命,可憐的人啊!」

公眾產業私有 多數人的損失
......

林當時表示,香港雖然地少人多,卻擁有四成郊野公園,且只要半小時車程便可到郊區親近自然,讓外國人稱羨,及是港人引以為傲的事,香港不應「自毀長城」。

對於陳茂波日前引述他人意見、提出探討發展郊野公園興建房屋,林超英直言想法猶如「思想癌細胞」,不應再想:「如果這裏(郊野公園)讓得一寸,遲些他就要一尺,接着他便要一丈,就變了無得頂的入侵,所以我認為想都不可以想!」

......

石鏡泉:用得其所不准用 恐腦鈣化

前天文台長林超英是我尊敬的學長之一,尊敬,是因為他有原則,他的一句不可打郊野公園主意,想下,都是「思想癌細胞」,警醒到我已身患「思想癌」,因為我不單打了郊野公園的主意,更住在郊野公園內,當然是已有癌。

考慮年輕無殼一族的辛酸

......

...... 以我已住了入郊野公園的人言,我是希望郊野公園內的屋,愈少愈好,物以罕為貴,爛屋都可以當金屋賣,而是我不能不考慮到不少無殼一族,日後居無其屋的苦楚,又或者供貴樓的辛酸,我都是窮人過來,有幸搵到個錢買到樓,但由於以前特區政府的失誤,少建了40多萬間樓,要如今趕急補回,沒有地又怎成?

不少人認為可以收地,建樓重建等等,唉,窮人已餓到要命,你才去開田種禾,到有米時人已餓死。同樣,你要去收地,有哪個地主不是吊高來賣?時日遷延不在講,到收齊「貴地」建樓時,我們的80後、90後,也不是要無端買貴樓?林師兄又於心何忍?

打小量地皮主意 建廉租屋

為求盡快使我們的下一代能盡快有樓,有平樓,請問林師兄可否同意:

  1.只打建40萬間樓的郊野公園地皮主意;

  2.這些樓不是建豪宅/私樓,而是建廉租屋;

  3.無殼一族可平租住這些樓(不賣的),為期五年或十年,請在這五年,十年內努力打拼,儲錢去買私樓;

  4.這些今時供年輕人住的租樓,在十多廿年後,改租與老人家,不少今時五十歲的老人家,其退休儲蓄不多,分分鐘不夠過世,屆時有這些平租樓可過世,亦是政府所必要承擔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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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宇宙皆萬物,萬物皆有其用,只要善用,便是用得其所,如果連用得其所也不准用,怕是「腦鈣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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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報和經濟通亦在912日開始了一個讀者意見投票,直到9158時,投票結果如下:

林超英早已有屋有錢,追求更高尚的人上人生活,認為面子(引以為傲)和享受(要半小時車程便可到郊區親近自然)非常重要,所以一吋都不能讓,那管這是建築在數以十萬計的人的痛苦之上。

石鏡泉雖已上岸,但自小家貧,深明窮人苦況,務實行善,認為『宇宙皆萬物,萬物皆有其用,只要善用,便是用得其所,如果連用得其所也不准用,怕是「腦鈣化」了』,不用郊野公園難以救近火。

香港的郊野土地(包括郊野公園、濕地、海岸公園、林地、水塘區等)共佔全港土地的七成(不是四成),已發展的土地只有24%,住著我們七百多萬人,人均居住面積,不但比其他的先進城市少,而且比落後我們很多的城市都要少。無論樓價或租金都非常昂貴,世界數一數二,令不少人陷於水深火熱,生活艱難之中,劏房、籠屋應運而生。現在特區政府要加快推地和建屋,舒解民困,奈何土地缺乏,各種用地都有爭議,造地需時,難以解決。

我們可以批評各屆政府如何錯誤,造成今天的局面。但是在批評與責罵的同時,只需把鄰近市區的郊野土地減少2-3%,便有足夠土地供數十萬的人居住和配套設施使用,可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很多人的困境,亦使市區的擠迫情度不再惡化,同時亦要積極造地,保持土地的供應與需求的平衡。


七成的郊野土地減少了2-3%,仍然接近七成,仍足引以為傲,仍可以半小時內便到郊區親近大自然。如果這小部分的郊野土地也吝嗇不讓,只會造成人民怨氣更深,市區建築更密集,遊樂休憩設施更少,交通更擠迫,屏風和熱島郊應加劇,全港數百萬市民的生活質素都要下降。

12 則留言:

  1. 人都無地方住、還要郊野公園來幹嗎?大概這就是有錢人與缺錢人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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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冇錢分別當然大,無地方住的是一般蟻民,那些高高在上的「人上人」,只會嫌蟻民有礙觀瞻,破壞了他們向人炫耀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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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晚學拜讀閣下的文章,獲益良多。正因閣下讀者人眾、影響力大,但閣下的文章使人容易混淆「鄉郊土地」及「郊野公園」的分別,故晚學在此敢陳愚見。

    先不評論閣下對土地政策的立場,保育人士(林局長等人)提出的是保留鄉郊土地中具生態價值的部分(如生態價值高的郊野公園及濕地,低一點的農地、漁塘、果園等),對生態價值較低及而受破壞的部分(如棕土、軍地等)則持開放態度。(見《開發棕土,不要填海》一文 http://thehousenews.com/nature/%E9%96%8B%E7%99%BC%E6%A3%95%E5%9C%9F-%E4%B8%8D%E8%A6%81%E5%A1%AB%E6%B5%B7/ )

    社會上有聲音指保育人士為反社會、攪事者,事實往往係既得利益者製造輿論壓力,而大多數人傾向損失規避,重視自己、短期的損失而忽略長期對環境、生態的影響,造成「保育」「發展」相方對立、分化。

    其實大部分保育人士都係普通人(除少部分為所謂「深綠」人士可能比較進取),亦明白正常人的需要,故希望透過不同可行性(土地及人口規劃)而同時滿足人及自然的需要。

    晚學愚見,還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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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指教不敢當,無論是否有不同取向,歡迎作理性討論,可以擴闊視野,從不同角度思考問題。

      發展局已澄清了香港的郊野公園只佔全港土地四成而不是七成,媒體亦有大肆宣傳,我的文章應該不會令人混淆。

      我不會用陰謀論看待保育人士,但會覺得有部分環保人士事事反對,無論香港要使用任何未開發的土地,總會找到一些不同類型的要保育生物而阻攔。規劃署土地用途分佈中沒有「棕土」類別,從《開發棕土,不要填海》一文中,估計「棕土」是指被改變了土地用途令自然環境受到破壞的農地。雖然我贊成開發「棕土」,但是不知可供開發的「棕土」有多少,也不應低估開發「棕土」將要遇到的阻力和所需的時間(相信絕大部分都是私人土地),個別「棕土」可能面積太少,需要和附近其他土地一併開發才有實際價值。

      香港還未開發的土地(包括郊野公園,但不包括農地)約佔七成,郊野公園只是以前定下來的一個類別,偌大的郊野公園不會每一個區域都有相同的生態保育價值及不可替代,必然有高有低,也不代表其他不在郊野公園內的郊區土地保育價值一定比較低,例如濕地、具特殊科學價值的土地等。生態系統,環環相扣,農地、漁塘、果園的保育價值是否一定比郊野公園低一點,可能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也要看是那部分的郊野公園。

      我的看法是所有鄰近市區的郊區土地應該一併檢討,遠離市區的土地發展效用不大,應該繼續保留。鄰近市區而又有高保育價值的土地也應保留便保留,而保育價值較低的鄰近市區土地便可考慮開發,不應以它是處於郊野公園內或外而決定是否開發,偌大的郊野,應該會有不同保育價值的地區。

      香港開埠以來一直填海造地,貢獻了可觀的市區土地面積,才可以在發展的同時,保留著偌大的郊野沒有開發。十年前停止了在香港水域填海,結果是把填料運送往台山填海,造出了400公頃的土地。從整個地球看,我不明白,為何香港的海洋生物可以受到優待,而台山的海洋生物又不用理會,還沒有計及運送時的炭排放污染。大自然有自我修復的能力(可能需要十年以上),我建議環保團體不是反對填海,而是提出填海要注意的事項,包括選址、過程和完成後的樣貌等,減少對生態的影響。

      雖然為大自然保育重要,但是為香港生活的市民提供一個合理的起居生活環境應該更重要,香港只是在地球上很小、而又人口密度非常高的一個城市, 對地球保育所能肩負的責任,不能過重。我贊成人的需要和大自然保育之間要有一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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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先生所言甚是。

      陳局長引起市民「熱烈」討論土地規劃,可謂用心良苦。晚學認為保育人士之所以反應如此大,表現出寸步不移的姿態,是因為對規劃諮詢、環評制度以至整個政制不信任。由高鐵、天星碼頭、皇后碼頭等事件,可見保育聲音愈趨強烈,而現行制度不能滿足需要,另外有關政策因有建制派(亦為既得利益者)護航,所以根本不屑與考慮保育人士的立場。

      尊重法治,但任何制度都無可以完美、無可能滿足所有人。當法制跟不上時代,理應改善。良好制度應因時制宜、力臻完美,但政府似乎擺出固步自封的姿態,根本不願改革,又談何公義。保育人士就因為無何奈何,只可訴諸程序、法律途徑,指出當局不當之處。

      郊野公園不同部份的生態價值高低不一,這一點無何爭議,但生態價值高與低則不易定義,因此為「郊野公園」劃線只為便於管理,制定及執行有關政策。郊野公園受法例保護,如先例一開發展郊野公園,往後又如何保護其他地方?其他受法例保護的地方又如何?(先生亦提出一個好例子,「具特殊科學價值的土地」有不少為私人土地,「先破壞、後建設」屢見不鮮。)我明白開發「棕土」以及探討回收丁地、軍地所遇到的阻力和所需的時間。但以個人之見,有關方面似乎是不為,非不能也。

      另一方面,有地起樓是否就能解決居住問題?晚學認為答案係否定。香港多年來都有「有屋無人住,有人無屋住」嘅情況,不少人因為在市區工作,不肯搬入新界。所以根本問題不在於起樓,而係整體規劃、人口政策嘅問題。

      最後有兩點要補充:第一,大自然有自我修復的能力,呢個係樂觀嘅睇法。大自然能自我修復,但人類未能(相信亦無可能)掌握其修復機制、能力及所需時間。人類造成破壞是否可逆,會否超越環境可容納(capacity),實無可判斷,我寧可以最劣情形(worst case scenario)視之。

      第二,關於填海,把填料運送往台山填海,不是香港的海洋生物可以受到優待。此例子正好說明規劃及法制追不上時代需要,不能因時制宜。先生所指的填料,我想是指建築填料,而以填海處理建築廢料是為下策。香港的基建設施可謂全球數一數二,亦為香港提供不少就業機會,但以基建保就業乃舊思維,我們就正正要思考基建何為足夠,而這種發展模式是否合適現在,有否其他可能性。

      說向先生請教並沒有錯,晚學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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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引用先生所說,「任何制度都無可以完美、無可能滿足所有人」。現屆政府由未上台到現在經常受到激進人士猛烈沖擊,舉步為艱,而政治上也不會在短期內被撤換,官員精力虛耗,有很多事只怕也會有心無力。

      要發展小部分保育價值較低的郊野公園土地,不是要取消保護郊野公園的法例,而是把那部分的土地剔除出郊野公園之外,其餘的郊野公園仍然受到法律保護,不會因先例一開,便全無保障。

      相比世界各先進城市,香港整體居住面積短缺、環境擠迫、人口密集,加上貧富懸殊,在供不應求之下,富人當然可以取得所需,只是付出高一點的代價(他們有嘛),而窮人便要被迫把資源(居住面積)相讓,以更少的資源(居住面積)生活,但是所付的租金卻沒有減少。只有增加供應(無論是公屋還是私樓),才可以讓香港的低下層,有好一點的生活。

      至於「有屋無人住」的問題,可以是富有人士的臨時居所;可以是投資者囤積居奇;也可以是人口流動的自然產物,不一而足,但是否在供應短缺時便會大幅減少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政府推出「雙辣招」減少炒買,但對「有屋無人住」似乎幫助不大。我同意有人因為在市區工作,不肯搬入新界,亦認為劏房有其存在價值,尤其是所謂高級劏房,但是並不表示樓宇供應充足,且看新界的樓價亦逐漸趨近市區。而「有人無屋住」正是問題所在,他們是需要社會幫助的一群,如果以同時存在「有屋無人住」和「有人無屋住」而不增加供應(建屋),在資本主義社會,請問又如何可以幫助「有人無屋住」的人?而且住屋的需求比「有屋無人住」大上多倍,不成比例。

      對於人口政策,不知是何所指,是控制生育、是控制入境還是其他方面?相信不會是像內地一孩政策般控制生育,姑且以控制入境和地球保育作一簡單思考討論,人要生存便需要使用土地,香港是一個先進城市,人均使用的土地面積較少,效率較高,如果拒絕其他人口入境,只是把他們在香港要使用的土地,推回給來源地,由於效率差,佔用土地資源更多,從地球保育角度看,不見得更有效。不過如果只以香港人身份看香港的資源,當然有好處。

      無論填海會否造成不可逆的環境(也應該要盡力避免),香港的城市填海也只是佔地球微乎其微的部分,也不會因此成為其他地方效法而改變地球環境的主流力量,我也看不到有需要禁止在香港填海造地。各種力量有其平衡,當停止了填海所能提供的土地後,需求力量便會轉向其他方面爭取土地,能爭取得到的土地數量(面積)可能少一點,但是代價更高。停止填海造地無可避免會把需求力量指向其他需要保育的土地,造成衝突。

      政府做事,除了理想,還要實際可行,其中包括技術、政治、市民價值取向和經濟成本等等,如果理想在可見將來並不可行,便要因時制宜,在理想未能實行之時,採取其他相應措施,有時也只能兩害取其輕。如果不顧實際,只管拒絕A的選擇,往往只會是在實行B時損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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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反對打交野公園的人說得對、香港可用土地多的是、只不過政府冇好好的去探討過。不過不可不知大部份所謂可用之地都己被地產商囤了起來。他們打從八十年化開始便以低價向新界人購得大量換地權益書和土地、並張之囤積起來造成今日壟斷局面。今日政府在新界收地遭反對、在市區插針遭反對、填海遭反對、總之政府點做都反對。換然之能提供土地的就只有地產商。講到這裡相信係人都明白香港究竟發生緊乜野事啦!講到底那些乜都反對嘅人們只係為要獲得最大利益而有所作為而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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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你說得對,大地主固然是主要的幕後黑手,不過還有一些滿腦子是環保/保育的人士,自以為是在為全人類及子孫後代著想,但對資源運用輕重不分,被人牽著走和被利用了。最合大地主聽的話便是叫政府只可以發展「棕土」(環境被地主破壞了的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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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依在下看、最終目的就是要迫使政府主動跟地產商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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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恐怕結果事與願違, 一拍兩散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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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使用權是全民的。如果有爭議,而且有土地使用條例適用的話,當然要尊重法治的精神,大家應該多作法律上的探討,研究,而達致修改該些法例。但現在最怕有些人權力過大,淩駕任何法律,有恬不知恥的出一些下三流手腳影響立法,所以當有人這樣建議,其他香港人一定先反對。以大陸老毛所云,凡是敵人贊成,必定反對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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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不能以事論事,凡事都提升到敵我矛盾而反對抗爭,最後只會是通輸之局。

      我其實無意修改保護郊野公園的有關法例,而是檢討現時郊野公園的位置,把部分鄰近市區而又保育價值不太高的部分,剔出在郊野公園(或其他受保護的郊野土地)的範圍之外,便可以發展,而不是有入冇出,討論一下都是彌天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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