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香港電台在星期六問責訪問環境局長邱騰華,提及廢電器及電子產品生產者責任計劃,政府建議向電視機、洗衣機、雪櫃、冷氣機及電腦產品,實施生產者責任計劃,市民日後購買(不是棄置)有關電器時需支付一百至二百五十元用作棄置處理費用。有關費用由零售商於單據分開列明,零售商有責任在出售電器的同時,免費回收客戶的舊電器妥善處理,而政府會提供土地及技術支援,設立廢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廠。
對於一般的電器用品,現時在街頭巷尾都有電器回收商,以數十至數百元收購,證明處理這些廢舊電器,大部份有利可圖,而市民亦有很大誘因,不把舊電器交給零售商回收。
最沒有回收價值的是舊電腦(包括手提電腦了),但由於電腦內有大量私人資料,換電腦時也會保留舊電腦一段時間備用,和把資料轉到新電腦,一般不會(也不應)把舊電腦交給零售商處理。
其實政府只需規定零售商在出售有關電器時有責任免費回收舊電器,再交給(或賣給)舊電器處理回收商集中處理。同時招標設立三數個舊電器處理回收商,按照指定程序處理便可。由於舊電器處理回收商的貨源已經由零售商收集,應該有利可圖,否則便向零售商收取處理費用。而零售商不可以把回收的電器當垃圾處理,否則便好像隨意傾倒建築廢料般受罰,零售商自然會把有關回收的費用反映在售價上,毋須政府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