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資行為的角度看,借錢買樓其實相當於做孖展投資,同時放大風險和回報,只是在沒有斷供款時不會被追收孖展。一般買樓只可以做7成按揭,大約放大倍數為3倍,以新居屋售價大約為市價的一半,及10%首期計,放大倍數幾近20倍,而且賺多賠少。
對於終身無力置業者,以居屋為安身之所,看似無可厚非(補價的計算法對這類人並無意義)。但對於原本並無需要的人(例如受供養的長者、和家人同住者、家庭背景和學歷都不錯的青年等),投資賺錢的誘因卻非常之大,在樓市上升時補價出售圖利(放大十多二十倍),萬一樓價持續下跌,可以繼續持有或在綠表市場出售(給真正有居住需要的人)的損失卻相對少。
以這種誘因來激活居屋二手市場,加大購買居屋的吸引力,只是在玩大抽獎遊戲,但可惜吸引到來抽獎的人數太多,而獎品數量太少,大部分有需要人士仍然只能是長期望天打掛,祈求幸運之神降臨。除非他們願意在樓價下跌一段時間,購買比市價貴而其他人都不要的貴價居屋。
政府還要把這個計算方面推展到過去售出的居屋,認為那樣才對他們公平。那麼政府是否也應該立法,地產商如果減價出售,或其他樓盤推出優惠,所有已售出的單位也必須可享有相同減幅、優惠及退款,這樣才對以往的買家公平啊!!!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