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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8日星期六

統一以實用面積計價

前日(六月十六日)在報章看到,立法規管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督導委員會達成共識,今年十月將向政府提交建議,包括(1)只准在價單內列出實用面積及其計算的定價;及(2)任何有間隔改動的示範單位,均須額外搭建清水房。

回想去年十月政府在施政報告中對於樓宇面積發水,實用率嚴重偏低的情況,使用了政府、地產商和市民三者皆輸的政策,便是收緊了環保及生活設施的面積寬免,收緊興建窗台的面積,限制總設施(發水)面積在百分之十以內。說是三者皆輸是因為對政府來說,土地價值低了,賣地收入減少;地產商來說,設施少了,售價低了,盈利少了;市民來說,設施少了,空間少了,居住環境差了。

發水樓問題的根本在於商品說明,建築面積沒有標準的計算方法,整個地產環境令地產商不斷加大「虛幻」的建築面積,把樓宇面積呎數誇大,令每呎價格變少。亦由於這個誘因,令地產商不停發掘擴大建築面積的方法,不管設施是否有用,能加大建築面積的設施便會加上,換來了實用率越變越少。

對應這個發水問題的方法是取締以建築面積作樓宇的說明及計價,必須使用實用面積 (saleable area) 計價,實用面積才是真正賣給小市民的樓宇部分。使用建築面積計價在本質上已存在欺騙成份,現時的地產環境還要把它發揚光大,實用率越來越低,造成對小市民(消費者)非常不公平的情況。由於早期樓宇的發水面積較少,而近期的樓宇發水面積大增,令市場計算樓宇呎價的資訊產生誤導,造成新樓的呎價好像並不太高的錯覺。

去年曾特首也曾經在傳媒公開批評使用建築面積說明及計價售樓,但可惜還是敵不過既得利益者的群起反抗砲轟,換來了一個三者皆輸的限制發水設施指引。

現在終於等到以實用面積計價的建議達成共識,將會提交政府研究立法,希望建議能夠盡快落實,將來不但一手樓要實用面積計價,還要推廣到二手樓的計價,令市民更易作出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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