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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5日星期三

中國向中移動等紅籌股收取股息稅有否抵觸香港的基本法?

有關的基本法條文:
第一百零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第一百零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



中移動等紅籌是根據香港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理論上是香港公司,而不是中國內地的公司,也因此到現在也未能回歸在內地發行A股。


中移動等紅籌在內地的盈利已經在內地繳交了企業所得稅,現在香港派發股息給香港股東,應該是屬於香港內部的事,國家稅務總局要紅籌公司在派發股息前扣起10%股息稅,是否代表了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和上述的基本法條文有抵觸?


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內稅務條例向紅籌公司抽稅,就算真是抵觸了香港的基本法,香港的法庭也管不了,香港的股東更是無可奈何,只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違背了對香港人的承諾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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